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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和郭敬明抄袭什么了「于正抄袭门」

发布时间:2023-04-19 20:22:21 来源:搜狐

近段时间,有过抄袭前科的郭敬明、于正两人参加综艺节目,以导师、嘉宾的身份指点他人表演,在社交网络上引起了不小的舆论争议。

21日晚,宋方金等发布了一份由111名影视从业人员联署的公开信(附文末),明确反对视频网站和电视媒体等平台邀请郭敬明、于正两人参加节目,以此博取收视率和点击率。联合署名的有琼瑶、庄羽、高群书、白一骢、余飞、汪海林、董润年等,涵盖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等领域。

公开信认为,各大平台给郭敬明、于正提供舞台属于是唯收视率论、流量论的做法,身为中国影视行业的从业者,他们对此感到非常遗憾和无比愤慨,并表示这种行为不应该再继续下去。

他们呼吁,严厉打击和惩处有抄袭剽窃违法行为的编剧、导演,媒体平台要有责任意识和文化意识,积极弘扬时代正气,多多宣传德艺双馨的艺术家,主动拒绝有劣迹且不加悔改的创作人,不给抄袭剽窃者提供舞台,正本清源,为行业复兴与繁荣共同努力。

正如公开信所提到的,如此之多的影视从业人员旗帜鲜明地站出来抵制郭敬明、于正,源于两人有过抄袭前科且未公开道歉,而参与联署的庄羽和琼瑶正分别是两人抄袭事件的受害者。

2003年11月,郭敬明所著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通过春风文艺出版社上市出版。

同月18日,某网站读书频道上出现了一篇题为《郭敬明新作被指剽窃他人作品》的文章,直指《梦》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作家庄羽小说《圈里圈外》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后者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

据了解,2002年8月,庄羽曾以“许愿的猪”为笔名将《圈》发表在天涯社区上,次年2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

2003年12月,庄羽正式向北京一中院起诉郭敬明,同时列为被告的还有春风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经审理,北京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梦》剽窃了《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造成《梦》与《圈》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庄羽、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三方均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再提起上诉。

2006年5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一中院的部分判决结果,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停止《梦》一书的出版发行;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梦》一书。

此外,终审判决书中增加了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北京高院在终审判决书指出:

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同时,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

……涉案两部作品……从本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

同时也需要指出的是,北京高院要求郭敬明及春风文艺出版社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相关内容须经北京一中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一中院将刊登终审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

正是基于此,郭敬明虽然履行了各项经济赔偿,但是始终未曾道歉,在公开场合对于自己的抄袭污点也绝口不提。

一开始,还曾有媒体联系郭敬明,希望他能够进行回应,虽然电话是接通了,但他却称自己在忙,不方便接受采访。而郭敬明的代理律师吴名有却在受访中表态,坚持认为著作侵权范围太宽,故事情节等内容很难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不排除会想到一起去的可能。

与庄羽起诉郭敬明抄袭一案类似,2014年4月,电视剧《宫锁连城》播出后,台湾作家琼瑶发现电视剧几乎完整地套用了自己作品《梅花烙》的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改编权和摄制权,对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2014年5月,北京三中院受理琼瑶诉被告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同年12月,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次年宣判:

《宫》侵犯了《梅》的改编权,要求于正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合计赔偿500万元。

中新网当时的报道指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就四个争议点展开交锋:1,琼瑶是不是《梅》的著作权人?2,《梅》的小说和剧本是否一致,琼瑶是否根据《宫》对早年剧本加以完善?3,琼瑶提出的21个桥段是否构成抄袭?4,琼瑶索赔2000万是否合理?

相关判决书指出,琼瑶提交的剧本《梅》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的剧情表达,与电视剧《梅》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电视剧《梅》的公开播出达到剧本《梅》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因此电视剧《梅》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的公开发表,各被告具有接触电视剧《梅》的机会和可能。

此外,对于琼瑶提出的21个桥段被抄袭,北京三中院经对比认定其中9个属于独创情节,于正实质性地使用到了这些独创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且《梅》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也为于正所使用。

北京三中院的判决出炉后,于正曾通过个人工作室表达遗憾,并表态要进行上诉,但是此后并未见他付诸行动。

2018年1月,始终未能等到道歉的琼瑶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北京三中院经过多番尝试,包括电话联系、向于正公司所在地寄送法律文书等,都没有联系到于正本人,最终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4月依据判决在《法制日报》刊登案件内容作为公告。

2018年5月,有媒体获悉,上述公告的刊登费用33.6万元全数由于正承担,他已经完成支付。这意味着,北京三中院院审结的琼瑶与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公开信全文:

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部分影视从业者致媒体公开信

近来,在一些网络平台、电视台的综艺节目,屡屡出现有抄袭劣迹的编剧、导演(于正、郭敬明)以节目导师、嘉宾的面目出现,在节目内外进行话题炒作,以此追逐点击率、收视率,博人眼球。

这种一切唯收视率论、流量论的做法引起了相关从业者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反感,我们是中国影视行业的从业者,对此感到非常遗憾和无比愤慨。广大群众也感到迷惑不解,吸毒嫖娼的艺人都受到了惩罚,一些有道德问题的艺人也被限制出镜,为什么被法院判决的“文贼”却被资本和平台追捧,这种“审丑”行为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

尤其是郭敬明、于正在法院判决后,拒绝执行法院的道歉判决,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做出任何检讨,这样的“文贼”在网络平台、电视台被捧为导师,让他们贩卖“成功学”,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青少年树立了非常坏的榜样。我们郑重呼吁,立即停止对这些“劣迹从业者”的宣传炒作,对相关节目做出修改调整。

我们都是中国影视行业的从业者,我们呼吁:严厉打击和惩处有抄袭剽窃违法行为的编剧、导演,媒体平台应弘扬时代正气,多宣传德艺双馨的艺术家,主动拒绝这些有劣迹且不加悔改的创作人,不给抄袭剽窃者提供舞台,将他们从公众媒体中驱逐出去。

我们所有的影视从业者,要自尊、自律,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原创,拒绝抄袭、剽窃、融梗,扎根生活,不忘初心,为人民发声,为人民创作,不仅在作品中传递真善美,在生活和工作中也要坚持做戏先做人,注重作品更要注重人品,同时,也真诚呼吁媒体平台,要有责任意识、文化意识,中国影视界有赖于我们的共同努力,创建一个文明健康的大环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时代服务。

为此,我们今天在这里联合署名,表达我们的担忧和愤慨,希望能以此激浊扬清,正本清源,为行业复兴与繁荣作出一份努力。

联合签署名单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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