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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

发布时间:2023-05-31 16:17:52 来源:搜狐

7月26日上午,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陕西省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高阳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高阳在说明中指出,秦腔艺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瑰宝,被誉为“中国梆子戏鼻祖”,是首批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保护和传承项目。秦腔艺术作为陕西极具代表性的文化符号,是陕西人的精神家园,在西北地区乃至全国具有重要影响,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在提升文化软实力、创造高品质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秦腔艺术同许多传统文化形式一样,面临着保护传承举步维艰、演职队伍后继无人、演出市场严重萎缩、基层院团生存困难、普及推广程度不高、优秀剧目不断消亡、剧种影响日渐衰退等问题,需要通过法治予以规范和保障。”高阳说,为传承发展秦腔艺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文化强省,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推动秦腔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说明指出,《条例(草案)》共四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紧扣秦腔艺术传承发展的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对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对象、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经费保障、人才培养、社会保障、普及推广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为保证立法的严肃性,对于秦腔艺术的分类,《条例(草案)》采用了《中国戏曲志·陕西卷》关于秦腔的分类,在第二条第二款作出“秦腔,包括西安乱弹(中路秦腔)、同州梆子(东路秦腔)、汉调桄桄(南路秦腔)、西府秦腔(西路秦腔)。”的规定。目前,最为流行的秦腔是西安乱弹(中路秦腔)。除秦腔外,陕西省还有二十余个剧种,条例草案对此作出参照管理规定,在第四十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地方剧种的传承发展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品牌保护和申遗方面,《条例(草案)》第三十条对易俗社、三意社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据介绍,西安易俗社、三意社皆为具有百年历史的古老剧社。易俗社是1912年陕西同盟会员发起成立的“以戏救国”革命剧社,是清末民国席卷全国的戏曲改良运动唯一仅存的成果。易俗社不仅引领了中国社会的改良风尚,还推动了秦腔艺术的提高与发展,和法国芭蕾舞剧团、莫斯科大剧院一起,被誉为“世界三大古老剧社”。三意社是1895年成立的民间剧社,保留了秦腔慷慨激昂的风格特点,是探索清末以来秦腔传承和发展的载体。近年来,两个剧社先后排演了《柳河湾的新娘》《陕北往事》《织梦人》等反映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题材的优秀剧目,社会影响强烈。

秦腔流派是秦腔演员的表演风格、艺术特点和艺术表现形式,这种表演风格通过师徒传承发展,对推动秦腔艺术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草案)》在第十六条作出“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举办秦腔流派艺术汇演,进行流派特色研讨,加强流派理论研究,提升秦腔剧种的社会影响力”的规定。

秦腔艺术从业人员有其特殊性,不仅学习过程漫长、艰辛、风险高,而且对天赋要求极高,武戏演员、特技演员到了一定年龄很难再适应演出,因此,对于人才招聘、职称评定和人员退出,需要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经征求省人社厅意见,《条例(草案)》在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分别作出具体规定,适当变通人才招聘、职称评定方式,建立人员合理退出安置途径。(记者 李卓然)

来源: 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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